遺囑繼承的時效限制
《繼承法》第8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7條:“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具體而言:
1、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訴訟期限為三年。
2、在繼承人不知道或無法知道其權利被侵犯的情況下,繼承人有權在繼承開始之日起二十年內向法院提起保護其繼承權的訴訟。
3、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繼承人不得再提起訴訟。
4、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內行使,超過二十年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5、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力使繼承人無法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的,可按訴訟時效中止處理。
6、繼承人在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訴訟時效中止處理。
7、繼承人因其繼承權受到侵害而向侵權人提出返還遺產或賠償損失的要求,或者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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