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工人現在都有這樣一個問題。有沒有可能簽一份沒有爭議的合同?從理論上講,只要你作為工人的權利受到侵犯,你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來保護你的權利。但是,當勞動者起訴單位時,由于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無法明確。勞動者需要主動收集證據,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如:工作許可證或工作卡(最好是蓋章),支付信用卡交易記錄,工資單,工具與公司名稱、個人納稅證書打印和蓋章的地方稅務局,臨時居留證的雇主,出勤記錄,社會保險支付記錄,工作訂單、同事證言(辭職是可以接受的),音頻和視頻錄音或其他書面材料與工人的名字和公章或簽名的老板。只有當仲裁委員會有了相應的證據材料,勞動者的權益才會被正式接受,案件才會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月工資的兩倍。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不定期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不定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支付勞動者月工資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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