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用人單位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應當通過與工會或員工代表平等協商討論后由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用人單位應當保存與職工協商有關的證據材料,如簽訂的會議記錄等法律文件,以證明用人單位履行了與職工平等協商的法律義務。大多數的雇主應該向員工宣傳或告知那些直接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履行通知義務: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編制成員工手冊,并簽字確認已閱讀;2. 組織新員工參加培訓并簽署培訓紀要;
用人單位將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工會或職工在執行規章制度的過程中,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修改和改進意見。用人單位對規章制度進行全面的法律專業審查,修改或廢止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條款,確保規章制度內容合法!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違反規章制度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直接關系到勞動者切身利益、違反法律法規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第81條法律責任缺乏強制性條款和未能提供一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沒有指定的強制性條款的勞動合同在本法規定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員工。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造成勞動者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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