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勞動是最光榮的,工人階級在社會中占有很大的比例。這就需要相應的法規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將獲得相應的補償。
(一)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月工資的兩倍;
(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給勞動者。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以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三)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補發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這個工人不能勝任這項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仍不合格的;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賠償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五)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下列情形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1)退休;
(2)患病、受傷;
(3)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的;
(4)失業;
(5)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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