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補償標準按經濟補償的兩倍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一年一個月的標準執行。”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以一年計算;對支付半個月工資的勞動者按月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市、區級人民政府,經濟補償金為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該標準是根據三倍于平均月薪的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個月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是被終止的非法勞動合同的,不以經濟補償為計算標準,而是以9個月的工資為計算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勞動者按照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給予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以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于3個月的平均月薪員工上一年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區,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的員工數量的員工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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