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法違約金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不同違約金一般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
1、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也不交違約金;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但不交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但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4、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培訓,并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勞動者服務期未滿,又不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按"協議"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有效嗎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十五條:除本法第22條和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可以說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勞動合同法》第22條、23條規定的情形,這兩類情形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違反這兩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有些用人單位為了本公司利益會違反《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約定或者強迫勞動者簽訂違約金條款,這樣的違約金條款是無效的。
三、勞動合同違約金是否要交稅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因此,納稅人收到違約金也應一并繳納營業稅。
2、《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部分特殊業務可以扣減應稅營業額)。
3、《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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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孫連永律師,天津得依律師事務所律師,天津律師協會會員,曾擔任過大型央企建筑公司和全國TOP10上市房地產公司的法律顧問,對建設工程領域和房地產領域比較精通。孫連永律師還擔任工商局法律顧問,代理大量工商登記撤銷、工商處罰撤銷案件,對工商系統比較熟悉。孫連永律師擅長領域涉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質量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交通事故糾紛、勞動爭議糾紛、借款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等,辦理案件幾百起,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所承辦案件大都以勝訴或有利于當事人的方式結案。孫連永律師還擅長辦理:受賄罪、交通肇事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等刑事案件,辦案中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法庭辯護,提供法律幫助等等,對刑事案件的整個辦案流程、程序非常了解,有著豐富的執業經驗。孫連永律師在工作中,一直以誠為本,立足于當事人的角度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力爭讓每一個案件都做到案結事了,深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評。孫連永律師愿以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執業經驗,為您提供更專業、更周到、更高效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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