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的最本質的差別就體現在工作時間上,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較非全日制工作的工作時間要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多是按照小時計算報酬,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小時工。非全日制勞動者在一個用工單位工作的時間不超過四個小時,并且每個周不能超過24個小時。非全日制用工屬于是一種短期的用工形式,并且因為時間短所以在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上面臨著一些現實上的難題,因此需要非全日制勞動者明晰相關法規,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根據全日制的用工形式的特點,勞動合同法規規定了全日制用工必須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為非全日制用工比較的短期并且不穩定,所以簽訂書面合同有時對雙方都是不便利的,因此,法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簽訂書面協議,也可以訂立口頭的協議。
2、非全日制用工一天不超過四個小時,這樣的話每天還會有很多其他的空余時間,考慮到這一點,《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訂立一個或者多個勞動合同,但是幾個勞動合同之間不存在矛盾,例如時間安排上的矛盾。
3、在全日制用工當中,允許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約定一段時間的試用期,但是非全日制用工時間本就是短暫的,并且多是一些簡單的勞動,約定試用期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中不得約定試用期,約定了試用期的該約定因為違反了法律規定而無效。
4、全日制用工當中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但是法律考慮到非全日制用工的特點,規定了非全日制用工是可以隨時告知對方就離職的,可以不用提前通知。
5、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時間短,工作內容一般較為簡單,同時很多時候也沒有書面協議的憑證,在實務中就會經常出現拖欠非全日制勞動者工作報酬的情況。為了減少或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結算不得超過15天,有些更加短期的兼職應該工作結束后立即結算。
在我國實踐中,非全日制用工的保護還是一個比較薄弱的地方,非全日制用工時間短、沒有試用期、沒有固定的月工資支付,并且在離職以后也沒有經濟上的補償,因此就會有很多的用人單位在招錄員工的時候一些簡單的工作只招錄非全日制用工,或者是員工招錄后任意開除員工等等,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非全日制用工法律保護上相關法律還是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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