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場民事訴訟還沒有完結是時候,民事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卻因為某些原因死亡了,那么在這個民事訴訟中,死亡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能不能被他的繼承人繼承呢?
公民在民事訴訟正在進行的過程中死亡,其繼承人能否繼承其在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也就是繼承人能否繼承其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資格?一般說來,民事訴訟的法律地位是可以繼承的。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款作了明確規定,只要死亡的一方當事人的繼承人表明要求參加訴訟,就可以取代原當事人的法律地位,繼續進行訴訟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4條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應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訴訟。同時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該繼承人作為當事人繼續參加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繼續參加訴訟的繼承人有效。這更加清楚地表明了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可以繼承的。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但并非所有的民事訴訟法律地位都可以繼承,能繼承的必須是雙方爭議的標的是可以繼承的。如雙方爭議的是金錢、房產等,繼承人可以繼續進行訴訟。若雙方爭議的標的是專屬于被繼承人的,如爭議的是關于被繼承人的婚姻關系、收養關系是否維持,則這些關系會隨當事人的死亡而消滅,繼承人對此類訴訟中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可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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