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打官司需要哪些證據?
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仲裁委員會不受理的,提供不受理決定書或其他證明;
關于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于雇傭關系的證明;
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勞動者的考勤記錄或其他證明出勤情況的證據;
工資標準的證明;
加班情況及工資標準的證明;
拖欠的勞動報酬具體數額的證據;
單位的工商資料或其他證據;
根據案件情況,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據。
二、勞動仲裁的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
首先申訴人應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當事人按仲裁委員會提供的《申訴書》填寫一式二份,附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的證據材料;申訴人系用人單位的,應附營業執照有效影印件。上述提交的材料系復印件的應帶原件核對。
2、受理。
自當事人提交符合填寫要求的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仲裁委員會將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當事人。
3、委托。
當事人可以委托不超過二名的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4、舉證。
勞動爭議案件一般由申訴人提供證據;因用人單位應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證據。
5、審理。
雙方當事人應按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參加庭審活動。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訴處理;被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缺席裁決。
6、裁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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