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主體資格不同。追索勞動報酬的主體一方是企業或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可以同時是法人、組織或者個人。
第二,主體性質及關系不同。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的雙方主體不僅提供勞務,還需要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與安排,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務合同主體雙方僅存在勞務關系,一方提供勞務,一方支付報酬。
第三,調整的法律不同。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主要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勞務合同該糾紛案件則適用《侵權責任法》等予以調整。
第四,接受勞務一方的義務不同。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中,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是為勞動者繳納相關社會保險,此為法律中的強行性規定,雙方對此不得協商、變更,如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義務,提供勞務的一方可追究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勞務行政部門也可以行使行政職權,對相關用人單位作出警告、罰款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中,接受勞務一方并無此義務,雙方對此可自由約定,如果接受勞務一方違約,產生相應的違約或侵權責任。
第五,處理糾紛的方式不同。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中,雙方如對相關費用已經結算,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否則須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而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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