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不可以隨意解除,雖然用人單位是大boss,但我們這些小蝦米的權利法律是著重保護的。不可以隨意解除并不是代表不可以解除,畢竟公司是盈利機構不是慈善機構,也不會花錢養閑人,如果勞動者有過錯,法律還是賦予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根據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范圍規定的很寬泛,給了用人單位很大的自主權,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制度里規定了試用期員工的標準,該標準由用人單位規定,是否不符合條件也是用人單位來考核,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還是需要努力達到公司的要求。但用人單位對該標準應標準化,具體化,且要提前公示,與勞動者事先說清楚該標準,防止以后出現糾紛。
這里需注意的是,企業對于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考核必須在試用期內;若超過試用期,即便員工的考核結果不能達到要求,企業也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過了試用期差不多就相當于有了一套護身符了。
若用人單位隨意解除試用期的員工也屬于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要承擔法律責任,還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已經公示和已經使勞動者知曉的錄用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考核證明,就成為用人單位必須提供的重要證據。因此,用人單位要盡可能使自己的錄用條件具體化,書面化,公示化,證據化。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11-10實習協議中包括試用期嗎
2020-12-14與擔保法有關的幾個實務問題
2021-02-19行政處罰法立案后多長時間處理
2021-03-16離婚訴訟的二審程序
2021-03-05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標準是什么
2020-12-20房屋中介費可要求退還嗎
2020-12-20勞動鑒定的一般程序
2021-02-24購買壽險的理由有哪些,什么人需要購買壽險
2020-12-26出口產品責任險
2021-03-19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和效力終止的區別是什么
2021-02-27人身保險合同法律上有什么規定
2020-11-09保險理賠的程序包括
2021-02-26保險事故中“第三者”的認定
2021-03-15人身保險理賠有時間限制嗎
2021-02-16保單遺失,保險公司能拒賠嗎
2021-01-30保險條款是否是“霸王條款”
2020-12-24保險代理人的三大種類
2021-02-17土地流轉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1-02-23在自家承包地搭建大棚是否違法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