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原來是廣州戶籍人士,后移居香港工作。其父親病逝后留有一棟7層的農村住宅,其中第七層系加建上去的違章建筑。其父病逝后,原告要求繼承其父的遺產份額而遭到同胞弟弟,大姐的阻撓,原告委托本所律師作為代理人起訴其胞弟和大姐,要求繼承房產。
辦案思路及心得
被告阻撓的理由,誠如他們的律師所言,原告已經移居境外,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喪失了社員權,無權繼承其父在農村的宅基地。本所律師經過研究法律后認為,繼承屬于法律事實,不同于宅基地買賣的法律行為。繼承權作為法定的權利,依法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不存在原告繼承權被剝奪的法定情形,原告的訴請符合法律。但是違建建筑即第7層房子不屬于繼承財產范圍。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后的合法財產,遺產在公民死亡后發生繼承事實,由享有繼承權的公民依法繼承。原告作為親生子女,依法享有繼承權,此繼承權不受他人干涉和阻撓,且原告請求繼承房產而不是宅基地,合乎法律規定,遂支持原告訴請。一審判決后,又經過本所律師的努力,原被告雙方終于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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