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1、如果是用人單位先提出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跟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合同,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如果是勞動者先跟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但是此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勞動者不能拿到賠償。
二、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存在過失時,具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情形包括:
(1)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紀;
(3)造成重大損害;
(4)兼職,對本職工作有嚴重影響或經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
(6)被追究刑事責任。
2、勞動者不存在過失,但具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果沒有提前30天,可以用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替,但無論上述哪種情形,用人單位都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情形包括: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2)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無法勝任的;
(3)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
3、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沒有過錯,因情勢變更,用人單位需要裁員,此時用人單位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后才可以裁員,此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情形包括:(1)破產;經營困難;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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