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第四條,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和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能有子女的情形。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收養子女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送養子女的生父母,須雙方共同送養。
2、第八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3、第九條規定: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
4、第十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的,須夫妻共同收養。
5、第十一條規定:收養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應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通過以上文章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法律上對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年紀、條件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人們在進行收養小朋友的時候也應該注意一下,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領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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