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法律規定哪些仲裁不予受理?
根據法律規定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原告主體不適格,即原告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起訴時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后,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4、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人民法院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5、重復起訴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構成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法律規定哪些仲裁裁決可以不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正常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書沒有什么異議的話,就應該按照仲裁裁決書執行,針對仲裁裁決的執行所引發的爭議,如果人民法院決定不予受理的話,也一定會明確的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所以根據法院的通知再另行做其他的準備工作即可。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的仲裁也是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僅僅是包括勞動的仲裁,還包括一些其他方面的仲裁,一旦發生的話就必須要處理。但是仲裁也是有一定的條件的,跟訴訟也一樣,如果原告跟被告之間不適合不予受理。
申請仲裁的條件
仲裁判決后如何執行
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主要有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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