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養關系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解除收養關系就是指對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通過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解除收養關系將會產生如下的法律效力:
(一)擬制血親關系的解銷。我國《收養法》第29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
(二)自然血親關系的恢復。《收養法》第29條還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三)解除收養后的財產問題及其處理。我國《收養法》第30條對解除收養關系后成年養子女的生活費給付義務和養父母補償請求權作了明確的規定。
1、成年養子女的生活費給付義務。該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2、養父母的補償請求權。該條還規定: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二、收養關系如何解除
收養關系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解除的。一般解除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二)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解除權的;
(四)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養子女年滿8周歲的應征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根據《收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訴訟解除收養關系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決定是否解除收養關系,在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系后,當事人再去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收養關系的解除主要有兩種途徑,協議解除與訴訟解除。當然,很多時候當事人能夠協議解除的,肯定不會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在收養關系被解除之后,也會因此產生一系列的后果,就包括養父母子女之間關系的消滅,與親生父母之間關系的恢復等等。
新收養法對收養關系解除的規定有哪些?
解除收養關系證明怎么開?
收養關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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