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繼他人的孩子算收養嗎
收養是指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以設立親子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立嗣,又叫過繼,主要是指沒有兒子的男子,立同族的子侄為傳宗接代之人。
立嗣的性質并不等同于法律意義上的收養。首先,立嗣者可以有子女,而收養人必須沒有子女;其次,只有同族的男子才能被立嗣,而在收養關系中,無論是否同族、無論男女,都可以被收養;再次,男子被立嗣后,在法律上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變,而收養關系一旦成立,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終止了。
“嗣子”與“父母”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關鍵在于是否形成了事實收養關系。如果形成,那么“嗣子”相當于養子,其和“父母”的撫育、贍養、繼承等法律關系,與生父母和子女的關系一樣。
《收養法》頒布實施之后,構成事實收養的立嗣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過繼三方一致同意;二是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以父母子女相稱,并解除了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三是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
二、過繼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如何
在過繼認定有效的情況下,過繼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也如收養關系一樣因過繼事實而消滅呢?根據民法的相關理念,過繼子女與親生父母的關系應依據過繼協議來確定。過繼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強行性規定,應具有法律效力。進一步說,承認協議效力就是尊重民俗,能使裁判獲得廣泛的認同,真正實現定紛止爭。因此,協議約定過繼之后,不再與生父母發生關系的,可以按照收養事實處理;協議約定過繼之后,仍應對親生父母承擔贍養義務,仍有權繼承親生父母之財產的,應當認定過繼之后,過繼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變。象“一支開幾門”這種情形,如果完全按照收養關系來處理,社會效果就很差。如果過繼協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要結合過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是否存在扶養事實來認定。
民間中認為的過繼子女,其實要看具體的操作,才能確定是否可以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收養。符合條件要求,也辦理了手續或者進行了公證的,自然當事人之間就能成立合法有效的收養關系。而一旦成立收養關系,過繼的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就會消滅。
被收養的養女有無繼承權
事實收養是否可以辦理收養登記
收養孩子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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