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款有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只要屬于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不要賠償員工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否支付賠償分以下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 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的根據,而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高或者維持原待遇要求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不符合前述條件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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