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親屬之間的收養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我國傳統的風俗習慣。這種收養的當事人之間本來就是近親屬,相互比較了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緣關系。親屬間的收養,感情基礎相對牢固,并可進一步穩定雙方的家庭關系。所以,《收養法》第7條放寬了這類收養的條件。其放寬之處在于:
(一)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即被收養人可以超過14周歲,也可以是成年人。
(二)作為送養人的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即使被收養人不屬于生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也可以被送養。
(三)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女兒時,可以不受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的限制。
(四)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二、收養繼子女的條件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繼子女和繼父母在一般情況下并無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是因生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親關系。收養法從維護再婚家庭的穩定和睦出發,鼓勵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而收養繼子女,使他們之間形成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樣既有利于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教育,也可以減少再婚家庭的矛盾。我國《收養法》第14條對這類收養的條件也作了放寬規定,即可以不受除《收養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等條款的限制,具體放寬條件如下:
(一)繼父母可以收養14周歲以上的繼子女,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
(二)由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方式事實上已經改變,所以,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經濟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
(三)收養人可以不受無子女及夫妻年滿30周歲的限制。
(四)收養人可以不受收養一名的限制。此為修改后的收養法新添的內容。
親屬之間彼此收養子女,主要是出現在那種沒有生育能力的家庭中。這種情況下,夫妻很想要有一孩子,但是因為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往往只愿意收養那種與自己有一定血緣關系的孩子,于是在民間收養中就出現了血親之間收養的情況,當然這與我們說的那種過繼,其實也還存在一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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