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書面勞動合同哪里可以開具?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開具的,個人不能偽造勞動合同,偽造的勞動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沒有勞動合同還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系?
原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在文件中規定了確認勞動關系可以參考的依據,其第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三、勞動合同中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4)生產條件或工作條件
(5)勞動紀律和政治待遇
(6)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7)違約責任
(8)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9)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其他任何單位都沒有權利隨便的給公民開勞動合同證明,這也意味著當事人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并沒有一份穩定的工作的話,不管是辦理什么事情需要提供勞動合同的,個人都不能去偽造一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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