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多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過了單位不給轉正怎么辦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的工作期間。在這段期間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較便捷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這段期間的認可有形式的底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勞動合同上沒有約定試用期,那公司口頭說的試用期不生效。你從進入公司開始就應該是轉正后的員工待遇。換句話說,也就不存在轉正的問題。
如果勞動合同上約定的試用期是六個月,僅僅是面試時公司的面試官口頭跟你說是兩個月,這樣,你就要提高警惕了。從基本常識來說,口頭說的兩個月,怎么抵得過書面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六個月呢?即使你的領導可以提前到2個月幫你辦理轉正申請,但同時公司也可以拒絕他提出的轉正申請,讓你繼續試用。畢竟勞動合同的約定是效力最高的,此時縮短試用期是公司的權利(可以做可以不做的事),不是義務(必須要做的事)。假設你現在仍然在試用期,公司有兩種辭退的理由。
一是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當場通知你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因為公司經營不善,崗位撤銷,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替代金解除,公司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無論是哪種情形,公司都必須證明這種情形屬實。公司無法證明的話,你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者以違法解除為由,獲得兩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首先,試用期是作為勞動合同中非必備條款,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當然雙方經過協商一致,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其次,對于約定的試用期期限,法律中也明確了,根據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來確定,而最長的試用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試用期辭退員工是否違法?
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多久?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有哪些內容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陳鳴蔚律師,中共黨員,畢業于“南粵警官的搖籃”——廣東警官學院,系司法部注冊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珠海市律師協會職務與經濟犯罪辯護委員會委員,現執業于廣東瀛凱邦律師事務所。 陳鳴蔚律師具備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辦理的案件涉及行賄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等職務類犯罪以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信用卡詐騙罪等經濟類犯罪。典型案例:代理黎某某涉嫌行賄罪一案,在涉案標的達50萬元的情況下,最終法院僅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代理陳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在涉案稅額高達800萬余元的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積極向公訴機關發表意見,公訴機關最終同意在本案中適用認罪認罰程序,法院僅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陳鳴蔚律師熟悉各類債權債務糾紛,曾為銀行、汽車貸款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提供訴訟以及非訴法律服務,案件類型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等;同時辦理了大量刑民交叉的案件,熟悉信用卡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經濟類犯罪特點,能夠準確對案件進行分析并制定相應訴訟及非訴策略,為當事人取得良好的效果。 陳鳴蔚律師常年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能夠及時、有效處理各類合同糾紛,多次為
擔保書有效期多久
2021-01-19什么是先訴抗辯權
2020-12-15大學生做兼職引發勞資糾紛,勞動監察大隊不受理怎么辦
2021-03-02起訴狀可以用打印件嗎
2021-03-26法律援助辯護的種類和適用情形
2021-02-10職務犯罪刑期過半能否申請假釋
2020-12-30事實收養關系的解除
2020-12-06車禍致小產肇事方賠多少錢
2021-03-15銀行抵押合同簽了會不放款嗎
2021-01-13雇主騷擾保姆要負法律責任嗎
2021-02-07勞務派遣工合同期滿是否解聘
2020-12-21勞動爭議能主張前幾年的年假嗎
2020-12-14產品責任險與公眾責任保險的比較
2021-02-20私家車保全險多少錢
2021-01-23再保險合同的分類具體有哪些呢
2021-03-22投保貨物受損后,被保險人應如何辦理索賠手續
2020-11-20購買車險要注意規避哪些“免賠”風險
2021-02-14投保人在投保后應該承擔哪些義務
2020-12-19保險公司精算師制度問題有哪些
2021-01-18農村違建房拆遷補償標準一平方多少錢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