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無固定期限是否還有效?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公司性質、法人發生變更,原合同繼續有效,不然,勞動者要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二、勞動合同期限的簽訂情況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相對于有固定期限合同而言的,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最大區別就是,勞動合同履行只有開始時間,沒有結束時間。一般來說,合同未到期,單位提前解除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無固定期限合同永遠不會到期,因此很多用人單位為規避經濟補償金,一般都不愿簽無固定期的,寧愿一年一年的續簽。這種做法極不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
《勞動合同法》在加強保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方面,對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作出放寬調整。即在下列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就意味著法人也變更了,但對于勞動合同期限還沒有滿的話,那么同樣也是屬于有效的合同,雙方也必須要依法的履行,如果違法的解除,就需要承擔勞動者所有的經濟補償,從而才不會引起各種矛盾。
勞動合同變更有沒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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