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隨意辭退農民工《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補償標準是什么?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施工企業招用農民工,必須按照《勞動法》及相關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社廳函180號規定,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當適用《勞動法》。從這些規范性文件來看,農民工只要與用人單位又勞動關系,應當屬于勞動法上的勞動者,享有與城鎮職工一樣的勞動者權利,必然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規定來看,隨意辭退農民工跟隨意辭退其他城鎮職工是要支付的補償金都是一樣的。問題是很多承包單位都不會跟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跟農民工簽訂的屬于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或者說雙方建立的是勞務關系的話,辭退時就不產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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