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體戶跟工人簽勞動合同需要交納社保嗎?
需要繳納,具體情況如下:
1、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對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作了如下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社會保險法對員工的社會保險作了如下相關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以上就是個體戶與工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的相關內容,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還需要由雙方協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勞動管理部門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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