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9條規定了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有要求處理權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并對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作出了應當及時受理,不得推矮、拖延的要求。 這里規定了老年人要求處理或提起訴訟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其合法的權益,而不是其他不合法的權益,必須是合法權益確實受到侵害的,否則,就沒有要求處理權或提起訴訟權。 老年人由于年老體弱,有的行動不便,有的視力、聽力、口頭表達能力變差,有許多老人沒有文化,以及其他原因,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自己不能直接到有關部門要求處理或直接到法院提起訴訟,為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要求或代為提起訴訟。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辦理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權利義務后果的法律行為或其他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兩條途徑可供選擇,一是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解決,如老年人認為自己的養老金或醫療待遇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害人所在組織或者侵害組織的上級機關處理,老年人認為其家庭成員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處理。二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老年人的訴訟和要求,一定要及時受理,不能有怕麻煩而不愿管和推拖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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