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暴離婚受冷靜期的限制嗎
家暴想要離婚的并不受“冷靜期”的限制,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的對“冷靜期”的規定,只有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時才適用“冷靜期”制度,是充分尊重和保障夫妻的離婚權利自由的體現。由此說明“冷靜期”制度并不適用所有的離婚情形,發生家暴現象,確實導致感情破裂,到法院去離婚的話,就沒有所謂的“冷靜期”適用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家暴離婚可以通過協議或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進行:
1、協議離婚需要離婚協議書,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
2、訴訟離婚需要起訴狀,自己的身份證,結婚證,對方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孩子出生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等,對夫妻感情破裂證明及財產證明也要提交。
二、家暴離婚財產怎么分
法院在判決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遵循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如果能夠收集到證據表明對方有家暴的,法院在判決財產分割時會予以一定的考慮,并且有權要求對方賠償。
夫妻離婚,一般平均分割共同財產,但是在分配過程中法院通常會采用男方照顧女方、有過錯方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進行分配。但是,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是法定賠償的事由,所以,女方有權向法院申請男方少分財產。過錯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出發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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