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需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并未按規定支付的話,則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要是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稅?
主動辭職離職的有無經濟補償金
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是如何計算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刑事訴訟流程是怎樣的呢
2020-12-10一妻多夫制能否實行
2020-12-30質押的匯票要解押才能背書嗎
2020-12-28一審和二審敗訴終審可能勝嗎
2020-12-15交通事故如何處理及交通事故處理技巧
2020-11-25單位是否有權收回員工集資房
2020-11-30房產抵押貸款辦理條件是什么
2021-02-25農村承包土地確權糾紛哪個單位管
2021-02-20入職材料補齊提交哪些材料
2021-01-29女職工哺乳期可以出差嗎
2020-11-29勞動關系確認
2021-03-09煤礦井下用工最長不超過多少年
2020-11-10離職單位扣除招錄費用合法嗎
2021-01-31拖欠農民工工資被警察帶走怎么處理
2021-01-16男子墜亡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
2021-03-24保險合同的特征
2021-02-12理賠超過保險額明年保險會上漲嗎
2021-02-11保險索賠有什么規定
2021-03-03保險賠償后能減輕交通肇事罪嗎
2020-11-18自家車相撞,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