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履行地是指什么
勞動合同履行地實際是指勞動者實際工作地點,用人單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
對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即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同時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當用人單位的注冊登記地與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不一致時,用人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則對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可得出以下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已注冊登記地,且注冊登記地與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一致,則單位所在地為同一個地點。
2、用人單位已注冊登記地,但注冊登記地與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不一致,則單位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為單位所在地。
3、用人單位未注冊登記,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一般情況下,該地與單位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是相一致的。
二、相關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實踐中,確定勞動合同履行地是很重要的,因為在解決勞動爭議的時候,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而在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情況下,也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履行地申請仲裁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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