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到期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無需提前通知,無需支付代通知金,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詳述如下: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之一,除非雙方續簽勞動合同或存在法定順延的情形外,勞動合同關系到期結束。故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是可以預見的。提前通知適用于用人單位以非勞動者本人過錯為由解雇的情形,這種情況設置提前通知期,目的在于此時解雇非勞動者所能預見,應給予其尋找新工作以必要的時間保障。綜上,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并不屬于法律規定應當提前30日通知的情形,換言之,單位可以不提前通知,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從員工關系處理的角度,不建議單位不提前通知。因為提前通知的好處在于可以給員工適當的時間尋找新的工作、妥善安排工作交接事宜,使員工感受到企業的關懷,對在職員工也是一種激勵。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代通知金相關分類
代通知金第一種
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代通知金第二種
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代通知金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一般來,企業在和員工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沒有什么代通知金這一說法。只需要按照我國的勞動法相關規定,按時向員工進行支付勞動賠償和通知勞動者即可,而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只需要提前一個月向用人單位進行說明即可。
不簽勞動合同可以交五險一金嗎?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有補償嗎
怎么對勞動合同續約,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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