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今年35歲,結婚10年,10年來劉女士的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她的丈夫王先生性格暴躁,經常對她拳腳相加,大打出手。被丈夫打的遍體鱗傷幾乎是劉女士的家常便飯。
對丈夫的粗暴行為,劉女士始終采取隱忍退讓的態度,忍無可忍時就離家躲避,這時,王先生就會發瘋地去找她,找到后既痛哭流涕、表示道歉,又作揖下跪、苦苦哀求,發誓以后不會再打罵她。每次,劉女士看到丈夫知錯,便原諒了丈夫,隨他回去"好好過日子"。可是過不了幾天又遭到丈夫的毒打。
對于丈夫的暴行,劉女士也曾求助過親戚朋友,甚至當地的居委會,每次親戚朋友的勸解,王先生都會表示知錯,要痛改前非。但是,事后就會把自己說過的話忘得一干二凈。于是,周而復始地打罵-道歉-再打罵-再道歉-再打罵便成了他們生活的主旋律。
最后,劉女士在一個律師朋友的建議下,終于鼓起勇氣向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依法拘留并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了王先生,法院審理后,判處王先生有期徒刑九個月。王先生的暴力行為不僅毀掉了自己的家庭,還使自己鋃鐺入獄。
【律師點評】
家庭暴力,在一般意義上講,是指在具有血親或姻親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行為人以毆打、捆綁、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給他人的身體、精神、性等方面侵害的行為。由于受傳統男尊女卑思想的影響,一些家庭暴力受害人家庭觀念重,在遭受暴力的時候往往忍辱負重,再加上施暴者和受害人都缺乏法律意識,使得家庭暴力的悲劇不斷發生,尤其是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家庭暴力現象更是普遍。
支招:
婦女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敢于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受所謂的“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影響,逆來順受、委屈求全。此外,要選擇正確的維權手段,切忌“以暴制暴”。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對施暴方予以勸阻,對雙方進行調解,也可以向婦聯或婦女公益組織等求助,或者撥打“110”報警,要求公安機關給予施暴方治安管理處罰,如警告、罰款、拘留。
對于已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受害婦女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對于暴力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對于被害人因受強制、被恐嚇等原因不能告訴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代為告訴。
此外,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可以遭受家庭暴力為由要求離婚,并在離婚時獲得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在內的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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