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動辭職是勞動合同法的第多少條?
主動辭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1)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五類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到期,單位要補償員工。除非是單位以不低于原待遇水平續約員工,但員工不愿續約的;
(2)單位未合法提供勞動條件、支付報酬等情況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3)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同意的,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4)員工患病不能工作,或經培訓和調崗還是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
(5)單位破產、破產重組、吊銷執照等,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關于勞動合同法關于辭職的規定了,關于主動正常辭職的,您需仔細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想要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者,請仔細看第三十八條。
在當代社會勞動者進行一個就職或者是辭職,都是他自主選擇的一個意愿,任何人都不能夠干涉到這種自由的選擇,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如果工作的不是特別的順心的話,就可以選擇辭職,但是前提也不能夠損害用人單位的一些合法的利益,比如說要提前通知,讓他們安排人員來進行一個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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