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
1、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以及患病后,勞動鑒定機構根據國家鑒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
2、它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也是工傷保險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在實踐中勞動能力鑒定通常被稱為“評殘”,是勞動者在被確定為工傷后,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二、勞動能力鑒定包含的方面
1、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三個檔次,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一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到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2、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鑒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是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的。
3、勞動能力鑒定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4、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
根據工傷保險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審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報勞動能力鑒定的資料后,應當進行初審,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如果提交的資料欠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則應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
(3)組織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從醫療專家庫內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有關的診斷。專家組或者受委托的醫療機構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并由參與鑒定的專家簽署。
(4)作出鑒定結論并送達當事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如果有必要,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對當事人利益重大,因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在我國勞動能力鑒定一般是在勞動者因工負傷或患病后前往指定鑒定機構認定后的結果,勞動能力鑒定標準也是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局和國務院衛生局行政部門一起指定的。鑒定機構也是根據國家指定的標準來判定具體的級別,針對勞動鑒定的程序,相關部門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樣也保證了勞動的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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