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了結婚證沒辦婚禮可以退彩禮嗎?
結婚證領了,可是沒有舉行婚禮,關健還要看雙方是否已經共同生活,以及是否導致男方生活困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因給付彩禮造成男方生活困難的,男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反之,如果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已經共同生活、且不屬于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雖然沒有舉辦婚禮,但女方仍可以不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二、不予返還彩禮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
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
彩禮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特別是彩禮的標準以及支付方式等,都是民間的風俗習慣,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是需要基于實際的結婚登記情況以及上述規定來進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未婚生子后分手 彩禮還需要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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