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不到2個月彩禮能否找回來?
關于雙方在離婚時的彩禮退還問題,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男方向女方給付彩禮是很多地方的習俗。男方以結婚為目的向女方支付彩禮,如果雙方未能登記結婚,女方應該退還。此規定是公序良俗原則在締結婚姻過程中的體現。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背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于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系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均對于彩禮問題,我們一般是根據夫妻雙方是否進行結婚或者是同居生活來說,確定是否進行返還。如果雙方沒有進行結婚或者是婚后因為一些原因沒有進行同居而導致離婚的話,女方需要歸還給男方彩禮的,尤其是當給彩禮造成了男方家庭的經濟困難事,是必須得返還的。
再婚彩禮是否還可以索要
離婚后彩禮錢能要回來嗎?
男女沒領證離婚彩禮錢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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