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續簽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哪幾種?
根據本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簽訂須知
第一,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第二,試用期應和勞動合同期限掛鉤,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資金擔保違法,可酌情提供擔保人。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提供擔保,可能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收取保證金(物)的形式,一種是以提供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第一種是我國勞動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種是要求提供擔保人來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沒有法條作出過明文的允許或禁止,勞動者可以本著自愿的原則提供。
三、簽訂情況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相對于有固定期限合同而言的,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最大區別就是,勞動合同履行只有開始時間,沒有結束時間。一般來說,合同未到期,單位提前解除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無固定期限合同永遠不會到期,因此很多用人單位為規避經濟補償金,一般都不愿簽無固定期的,寧愿一年一年的續簽。這種做法極不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
《勞動合同法》在加強保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方面,對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作出放寬調整。即在下列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的法律意識也是在不斷的加強,如果在入職了新的用人單位后都是會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限用人單位也是不可以隨意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選擇不進行續簽時,也是需要按照勞動者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么處理
員工不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要補償員工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孕婦臨產醫院勸回,醫院有責任嗎
2020-12-31自媒體配圖侵權怎么處理
2021-03-04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看守所提出糾正意見的情形
2021-02-27商標還在公示期可以轉讓嗎
2020-12-13欠條模板是怎樣的
2020-12-11遺贈與生前贈與有什么區別
2021-03-21離職補償金標準是稅前還是稅后
2021-02-28玩忽職守導致公司受損被辭退怎么維權
2020-12-28定期壽險具體有什么特點
2020-12-03人壽保險拒賠原因都有什么
2020-11-26夫妻為孩子買的人身保險離婚時能否分割
2020-12-03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
2021-01-09掛靠單位買保險車主該向誰索賠
2021-03-05人身侵權與保險理賠是否兼得
2020-11-12擅自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如何處罰
2020-12-22交通傷殘鑒定機構是否由保險公司指定
2021-02-19違章肇事保險給報嗎
2021-03-21閑置荒蕪土地的處理
2021-03-11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該找什么部門辦證及內容
2020-11-23承包地可以隨便棄耕嗎,棄耕承包地的現象該怎樣處理
202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