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二、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怎么辦
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處分行為應經夫妻雙方共同決定。但根據物權法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記方與第三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善意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購房款,并將房屋產權證過戶到自己名下,就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夫妻的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所有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另一方卻又無法追回房屋所有權,而由此造成的損失誰來買單?是不是只能吃啞巴虧了呢?
到底,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如何處理呢?根據《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的,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上文,我們為您介紹了離婚時共有房屋如何分割,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怎么辦的問題,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需要提醒諸位的是,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由于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建議聘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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