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表兄妹“結婚”
出生于1974年5月的李女士,比表弟劉先生大一歲。李女士的母親與劉先生的父親是親兄妹。
自小認識的兩人長大后,分別按照農村習俗結婚生子。不料由于生活瑣事,兩人先后離婚。2007年3月20日,在農村陋習“親上加親”思想的影響下,他倆經人撮合辦理了結婚登記。這樣,表弟成了“丈夫”,表姐成了“妻子”。“結婚”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其中劉先生出資3萬元。但共同生活期間,雙方感情平淡,并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執。
兩次鬧“離婚”
2012年4月12日,因兩人動輒吵架,關系逐漸惡化,無奈的劉先生憤而提出“離婚”。經親朋好友規勸,10天后劉先生申請撤訴。
去年5月20日,認為感情完全破裂的劉先生再次訴訟至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要求宣告雙方間的婚姻無效及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法院審理
麒麟區法院審理認為,雙方雖然取得結婚證,但是屬于婚姻法禁止結婚的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婚姻關系無效。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在無效婚姻關系期間取得的財產,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依照雙方出資的情況進行分割。據此判決共同財產房屋歸李女士所有,李女士補償劉先生3萬元。
一審判決宣判后,劉先生上訴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曲靖中院二審審理認為,劉先生認為共同生活期間該房屋的裝修及家具屬于其出資的主張,無證據證實,其上訴理由法庭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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