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假離婚后出軌起訴請求再分割共同財產能否獲支持
劉某與鄧某結婚兩年,鄧某謊稱有抑郁癥,要求與劉某分開一段時間,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分清。不料不到一年發現鄧某已另結新歡。劉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近日,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案件。
劉某訴稱,剛從北京某名牌大學畢業的劉某進入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間認識了相貌英俊的同事鄧某,兩人很快就陷入熱戀。2010年2月,兩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一年多兩人過著幸福安定的日子。2012年年初開始,劉某發現鄧某情緒較為低落,經常悶悶不樂,鄧某稱自己患上了嚴重的抑郁癥,希望與劉某分開一段時間,多次開導無效后,劉某答應了鄧某的請求,兩人于2012年3月經密云縣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時鄧某給了劉某17萬元,雙方約定一年后復婚。但是一次偶然的時機,劉某發現鄧某與其女上司有婚外情,鄧某曾陪著該上司到醫院做人流手術。氣憤不已的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其與鄧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樓房、汽車、股票等夫妻共同財產共計35萬余元。
開庭審理過程中劉某認為鄧某給付的17萬元是兩人的共同存款,當時因為是假離婚,鄧某曾說是暫時讓她保管,兩人購置的樓房、汽車及股票在離婚時并未分割。
鄧某則稱自己不是假離婚,其與劉某到密云縣民政局簽訂離婚協議前已經給了劉某17萬元夫妻共同財產的折價款,所以才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夫妻無共同財產,無財產糾紛”。故不同意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劉某和鄧某在離婚協議書上未明確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對于鄧某給付劉某17萬元的行為的性質,雙方亦未有書面的約定。從鄧某、劉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的財產狀況來看,如認定該款即為對雙方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對劉某有失公平。結合本案的案情,法院認為宜認定該款為對夫妻共同存款及部分其他共同財產的分割。現劉某要求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車輛、房屋及股票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決除已給付的17萬元以外,由鄧某再給付劉某財產折價款1864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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