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時間內離職可以嗎?
可以,但如果勞動者行使解除權而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勞動者享有選擇職業的權利,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就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該權利是法定權利,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加以限制或剝奪。
用人單位為限制勞動者“跳槽”,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中規定勞動者交納押金或支付巨額賠償金,該行為的性質是以特別約定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的合同解除權,是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合同條款屬無效條款。所以,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條款遵照執行,如果對相關有異議的,或者需要離職的,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并提交告知,還應當對工作情況進行交接,待交接完畢后才可以離職,以避免自己離職給用人單位的工作造成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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