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對夫妻就離婚財產分割不均一事鬧上法庭。
2004年間,王-強與張-雪正式確立戀愛關系后,因為兩人距離較遠,交通不便成了一直困擾兩人的問題。
為了方便與女友約會,2008年4月,王-強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了一輛小轎車,首付支付了8萬元,他將該車登記在自己的名下。這一年的5月,已經熱戀了4年的王-強與張-雪喜結良緣,正式登記結婚了,婚后的兩人雖掙的不多,但日子卻過得有滋有味,除了支付一些必要生活費用外,還要支付購車貸款。
然而,在2011年2月,王-強與張-雪因各種矛盾常吵架,婚姻也走到了盡頭。雙方對離婚沒有異議,但在分割財產時,兩人對于當時用于約會的車輛卻起了紛爭,王-強認為轎車是自己婚前買的,車輛也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就應該歸自己所有。而張-雪卻提出,婚后自己也有跟著王-強一起還車貸,一共還了9萬元,所以車輛她也應該有一份。在多次協商未果后,王-強訴至法院。(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婚前財產應屬夫妻一方所有。本案中,王-強婚前貸款買車,轎車的登記人是王-強自己,應該首先認定的是,該車屬于王-強的個人財產。但在王-強和張-雪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兩人的財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用來還貸的這9萬元錢是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然也屬于是夫妻共同財產,張-雪有權就這部分財產主張自己的權益。
關于婚姻法中關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法院認為,離婚后轎車仍應歸丈夫王-強所有,但王-強在擁有轎車的同時,應支付張-雪為還貸所付的錢款。
經法院調解,原、被告最終就轎車的分割達成協議。轎車歸原告王-強所有,王-強補償張-雪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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