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特點
1.離婚案件呈現多元化的特點。
一些人在婚后接觸到許多新鮮事物,導致其思維方式、價值取向、生活習慣及社會身份較之過去有了很大改變,給以前相對穩定的婚姻帶來了較大沖擊。
2.離婚人群低齡化已成為社會熱點問題和普遍現象。
婚姻案件在全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較大,其中年輕人離婚案件有增多趨勢。此類年輕人在婚前往往自由慣了,不習慣受婚姻的約束,不愿對家庭承擔責任,還迷戀單身生活、家庭觀念不強。
3、婚外戀和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的比例較大。
4、結婚時間不長,感情基礎薄弱的夫妻比較容易起訴離婚。一些年輕人相處時間較短,在婚前缺乏足夠了解的情況下,迫于年齡和家庭壓力草率結婚,以致婚姻基礎不牢固。
二、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通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卞。畢竟從傳統因素的影響和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婦女在謀生能力上較男子要弱,因此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期I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的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的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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