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哈爾濱結婚男方彩禮能不能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三、結婚彩禮錢的相關法律規定
不應認定為結婚彩禮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于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
由于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
彩禮雖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但是在婚姻法之中對彩禮內容還是有規定的。在離婚的前提下,如果男方的家庭因為向女方支付了彩禮錢而經濟狀況困難的,男方可以申請返還彩禮錢。彩禮是雙方共同生活的一種約定,沒有履行這個約定的自然可以退回。
男方要求退還彩禮該注意什么
彩禮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離婚后彩禮錢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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