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其實很多時候都是當做是結婚彩禮中的一類,而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有些時候可能男方就會要求女方退還三金。那么夫妻結婚一年離婚三金退嗎?從法律角度來分析這個問題的話,肯定就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了,不同的情況下處理不一樣。下面就讓小編來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結婚一年離婚三金退嗎
關于彩禮,一直是人們比較關注的內容。實踐中因為彩禮問題而發生的糾紛是多不勝數的,尤其是在男女離婚后,這個彩禮能要求女方退還嗎? 彩禮,在一些地區又稱聘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僅僅是指按照當地習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其欲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中國古代的法律將由此形成的婚姻稱作“聘娶婚”。2004年4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就彩禮的返還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因此,如果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包括女方家庭實際接受彩禮的親屬)返還彩禮;否則,彩禮在離婚時不予返還。當然,如果女方自愿返還,則不受此限。
二、離婚后嫁妝可以退嗎
由于女方陪嫁的嫁妝,與男方給付的彩禮,在法律上并不是同一屬性,對于嫁妝的返還,不應想當然地適用上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原則和規定。從法律關系來說,嫁妝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給的,應當視為女方家庭對即將出嫁的女兒,為幫助其婚后生活而贈與的財物,屬于對女方個人的贈與,應視作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如果嫁妝是在雙方登記結婚后女方家庭贈與的,則應理解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判斷嫁妝的性質,還是要根據嫁妝給付的時間和登記結婚的時間進行認定。如果是“領證”之前給的,嫁妝應當作為女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帶走;否則,從法律上說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當然,如果雙方按照民間的習俗或協商一致,在離婚時各自退回彩禮和嫁妝;或者雙方在婚前或婚后對彩禮和嫁妝的性質和返還事項另有書面約定,法律也不會加以干涉。
那么自然在離婚的時候女方應當退還三金給男方。所以說,在這方面產生了糾紛的話,是否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就要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能夠證明自己的情況符合法律中規定的情形。
不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離婚后彩禮錢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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