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三中婚姻關系房產糾紛部分問題
1、婚后父母出資購房,離婚后房子產權歸誰?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歸屬問題
在婚后,若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后的房屋如果是父母出資購買的話,房子的產權屬于該父母的子女,不是夫妻共有的財產。這可以看做是父母對其孩子的贈與,且該贈與僅僅針對其自己的孩子,所以房子的所有權是其父母的子女所有。
但是,也有特殊情況下的例外,比如:雙方約定好了房子的歸屬問題,離婚時房子所有權份額的歸屬可以按照當初雙方的約定劃分。要視情況而定。
(2)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歸屬問題
在婚后,若由雙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
如果夫妻雙方的父母都出自為孩子買房子了,那該房子的歸屬權應該是夫妻共有,且該所有權的共有應該是夫妻雙方按份共有,這個份額就是當初雙方是父母出資購買房屋時的資金比例。
2、婚前已交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共同還款的房屋,離婚后房子產權歸誰?
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已經支付完首付款,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離婚時,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若是婚前貸款買的房,且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因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所以在離婚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的部分,應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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