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方離婚的財產如何分割
一般而言,婚姻的過錯方是指對夫妻感情破裂應負有責任的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理念及傳統風土人情,我們通常認為婚姻過錯方就是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或具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誠之義務,對導致夫妻離婚具有直接過錯的一方。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上述我們可以看出,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應照顧無過錯方。相反而言,就是過錯方離婚財產分割少分。但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時,最高人民法院離婚財產分割應照顧無過錯方的司法理念并未寫入新婚姻法。沒有寫入新婚姻法的原因有很多,在此不再贅述。可以說過錯方離婚財產分割少分原則已經被新婚姻法立法擯棄。但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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