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張和小李2003年結婚,于2004年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到2009年兩人鬧離婚。離婚時兩人都要求將房屋分割給自己,僵持不下。于是小張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并分割房屋。法院審理后判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雙方離婚。對于所購房屋,因為雙方都主張房屋所有權,所以采用競價的方法,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并給予對方相應數額的補償。最后小張以160萬元的競價取得房屋所有權,補償小李80萬元。
律師專線
按照我國《婚姻法》中的規定,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本案中該房產系夫妻雙方在婚后用雙方的積蓄購買的,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有權要求分割。離婚雙方進行房產分割時,不是以購買時的價值認定,房產分割的價值應以處置該房產時的市價為準。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采用競價的方法,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并給予對方相應數額的補償。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酌,可由評估機構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并相應分擔委托評估費用。如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申請將房屋予以拍賣,就拍賣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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