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離婚率的增加,再婚夫妻也越來越多。都說夫妻還是原配好,所以再婚夫妻也存在著很多矛盾。當矛盾達到一定程度,再婚夫妻的婚姻也瀕臨破裂。下面案例中一對再婚夫妻因為動遷補償款而結合,但感情不合導致離婚。那他們離婚時動遷補償款如何分割呢?
【案例】年逾50歲的王先生最近有些郁悶,他在去年和杜女士的再婚如今看來是失敗的。這場婚姻在王先生看來,一開始就和動遷利益捆綁在一起,當杜女士拿到了110萬元動遷費后,王先生就發現杜女士和他逐漸疏遠,甚至不再和他見面。最終,王先生將杜女士告至法院,訴請離婚并要求分得40萬元動遷款。
王先生和杜女士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先生與前妻所生一女隨他共同生活,而杜女士與前夫所生一女隨杜共同生活,雙方的女兒均已成年。
王先生和杜女士生活在一起后,一開始的感情還可以。之后,雙方為房屋動遷費問題意見不一,逐漸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不和。
王先生訴稱:“因杜女士稱她的住房要動遷,結婚后有利于分到更大面積的動遷安置房,我們即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我將我和女兒的戶口遷到了該地址?!?/p>
結婚后,王先生得知杜女士因動遷拿到了110萬元動遷費,之后杜女士不再與王先生見面。王先生認為,杜女士的行為對他造成了精神傷害,且雙方缺乏了解,沒有真正的夫妻感情,要求分得110萬元動遷款中的40萬元,并要求離婚。
“動遷房屋是我父母的私房,動遷時我和王先生兩人分得動遷款55萬元。”身為被告的杜女士在法庭上稱:“我們的婚姻持續時間短,我同意給付王先生和他的女兒動遷款20萬元?!?/p>
審理中,王先生與杜女士均同意離婚,但雙方對王先生及其女兒的動遷份額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王先生堅持要求分得40萬元,杜女士只同意給20萬元。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原、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時間較短,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婚后雙方為生活瑣事及房屋動遷款產生較多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現雙方均同意離婚,應予準許。對雙方爭議的動遷款分割問題,因涉及原、被告各自女兒的利益,且各自女兒均已成年,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名下的動遷款為其個人財產。因本案雙方爭議的動遷款涉及案外人利益,因此該案法院不予處理。法院據此判決準予王先生與杜女士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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