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朱先生和趙女士結婚。次年朱先生從單位承租了一套兩居室的公房。2002年趙女士產下一子。2004年趙女士因卵巢癌做了卵巢摘除手術。手術后趙女士把全部精力傾注在兒子的撫養上,因種種原因與丈夫的感情不斷惡化。目前雙方面臨離婚,雙方均想取得該房屋的承租權和兒子的撫養權。
爭議焦點:該套房屋應有誰承租?
離婚律師解答:
該套房屋的承租權是朱先生婚后取得的,故朱先生和趙女士均有權承租該套公房。考慮到趙女士已喪失了生育能力,因此,趙女士應取得兒子的撫養權。在這種情況下,本著照管撫養子女的一方的原則,應有趙女士取得公房的承租權。
鄭州離婚律師特別提示:
雙方均有權承租的公房,在確定有哪一方承租時,其原則與本篇第一章第一節所述的房產分割的原則一致。即(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四)照顧無過錯一方。取得承租權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適當的經濟補償。當然,對于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公房,如果雙方條件相當,且均無其他房可住的,也可判由雙方分別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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