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后還貸的房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具體補償計算方法
夫妻一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補償=房屋現價×{(房屋原價—另一方首付款—房屋剩余貸款)÷房屋原價÷2}
如房產購買時價值100萬(包含貸款利息)甲首付30萬,甲乙結婚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40萬,房屋增值到200萬,如果此時離婚甲乙不能達成協議起訴法院,不考慮其他因素一般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甲,剩下30萬未還貸款為甲方個人債務,乙方對房屋的權利為40萬(夫妻共同還款額)÷2(每人占一半)×2(房屋增值的比例)=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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