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柳-卉曾經有一段幸福的婚姻:丈夫、兒子,有車有房,一家三口吃穿不愁,其樂融融。這樣的日子一直維持了15年,15年后,由于丈夫有了婚外情,幸福的日子從此戛然而止。
陣痛之后,柳-卉決定離婚。為此,她不惜請私家偵探來取得丈夫婚外情的證據。可是,正當她勝算在握的時候,突然驚奇地發現,丈夫把至少200萬元的婚前財產轉移了。她該怎么辦,她能取回本應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財產嗎?
偶然發現一個驚人的秘密
柳-卉和丈夫汪-強既是同鄉又是大學同學。兩人結婚10年,一家人其樂融融。
這時候,他們的家庭似乎很美滿:汪-強已經升至該地產公司的老總,柳-卉也當上了證券公司的部門主任,兒子在念小學四年級了,他們在福田區政府附近買了一套200多平方米的高尚住宅,有兩部汽車。
然而,痛苦總是在不經意中來到。2002年4月的一天,柳-卉到地王大廈附近去辦點事,在一家酒店的門口,突然發現了丈夫的小汽車?!捌婀郑@時候他在這里干什么呢?”好奇心讓柳-卉想進去探個究竟,她裝著“找汪先生”在前臺查到了丈夫開的房號,當她敲開酒店的房門時,眼前出現的一幕讓她驚呆了:神色慌張的丈夫開門看到她站在門口,滿臉的驚訝,而里面,還有一個忐忑不安的年輕女人。那時候,柳-卉覺得自己的心就像被剜了一刀,疼痛不已。她不敢相信,這就是自己一直信任的丈夫!
沒有像其他女人一樣當場大鬧,柳-卉強忍著淚水離開了。晚上,滿臉愧疚的汪-強回到家時,柳-卉還強作笑顏,和兒子丈夫一起吃了晚飯。等兒子睡覺之后,柳-卉才把汪-強拉進房間,憤怒地質問他為什么這樣做。汪-強狠狠地抽了自己兩巴掌,稱自己是一時糊涂,而且這是第一次,請求柳-卉原諒。想著兒子,想著這個幸福的家庭來之不易,柳-卉這次原諒了丈夫。
房間里有可疑衛生巾
兩人的感情日漸冷淡,汪-強經常以工作忙為由不回家。曾經溫馨的家從此開始破碎。
這件事情很快過去了,刻意注意丈夫行蹤的柳-卉,沒有再發現其他什么不對勁的地方。既然丈夫已經改過,柳-卉也就沒有再追究。日子又歸于平靜。
此后不久,他們又在華僑城購置了一套房產。本來是用于投資打算的,由于丈夫上班地方比較近,簡單裝修后,丈夫有時候會在那里休息。2003年5月,柳-卉路過這里就順便到房子里看了看。這一看不要緊,居然在房子的垃圾桶里發現一片帶血的衛生巾。柳-卉一下子懵了,憑女人的直覺,她知道丈夫又做了對不起自己的事。
但是這一次,面對柳-卉的質問,汪-強卻一口否認。這一次,柳-卉沒有原諒他,兩人大吵了一架,柳-卉甚至把屋子里的東西都砸得一團糟。從此,兩人的感情日漸冷淡,汪-強經常以工作忙為由不回家。曾經溫馨的家從此開始破碎。
面對丈夫的變心,柳-卉想到了離婚??墒窍氲叫『?,她的這一念頭又打消了。就這樣,這種基本上名存實亡的婚姻又維持了一年。
請私家偵探查婚外情證據
她想到請私家偵探。結果終于查到了,他的確養了一個情人。
令柳-卉沒想到的是,2004年6月,汪-強首先提出了離婚,理由是兩人感情不和。面對柳-卉的質問,汪-強始終不承認婚外情的事實。
這時候,柳-卉開始想到跟蹤??墒峭?強已經很警覺,很多次,柳-卉跟蹤到南油立交附近,都被已經發覺的汪-強甩掉了。雖然跟蹤失敗,但是柳-卉已經初步感覺出來了:丈夫的確養了情人,而且應該是在后?;蛏呖谝粠?。
柳-卉又想到請私家偵探。第一次,她在一人行天橋上看到一私家偵探電話號碼,就打過去聯系。可是交了2000元押金后,那“偵探”就消失了。柳-卉沒有氣餒,通過朋友的牽線,她又請了一個私家偵探。經過兩個多月的跟蹤,終于查到了,汪-強的確養了一個情人,地點就在蛇口四海公園附近的一個小區。而且,讓她吃驚的是,通過私家偵探拍回來的照片,汪-強和那個女人居然已經有了一個一歲左右的小孩。
鐵證面前,
丈夫開始轉移財產
多次和丈夫溝通未果之后,她走上法庭。
證據在手上,柳-卉開始同丈夫協商離婚的事:各自的小汽車歸各自所有,柳-卉擁有現在居住的房子,汪-強擁有華僑城的房子。這些雙方都沒有異議??墒牵屃?卉吃驚的是,本來還有100多萬元的股票和數十萬元的存款,汪-強居然矢口否認。
通過朋友得知,汪-強的股票已經轉在了他二哥的名下,存款也已經取走轉移。而且,年薪基本工資都有20多萬元、實際收入至少四五十萬元的汪-強,卻讓公司開了一張月薪6000元的證明。
多次和丈夫溝通未果之后,柳-卉找來律師,準備上法院,她要用法律來取回本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財產。
律師說法:
惡意轉移財產法院會追究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通常情況下離婚,兩人應該平分財產。但是在這個事件中,通過柳-卉請人拍到的照片和種種事實表明,離婚是由于汪-強的婚外情引起的,汪-強是屬于有過錯的一方。根據《婚姻法》的解釋,有過錯一方應該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在這個事件中,如果汪-強和其情人已經登記結婚或者對外以夫妻名義自居的話,還應該判其重婚罪。
關于汪-強對財產的轉移,柳-卉在自己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在法院規定的取證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請法院取證。比如對于股票來說,可以去查其操盤記錄,如果股票已經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說出轉移到了什么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轉讓并且其所得用于了家庭開支,則屬正常。如果是離婚前不久才轉走,則屬于惡意轉移,法院會給予追究。
此外,《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此案件中,汪-強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的情況,因此,柳-卉不僅應該分得共同財產,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注: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相關法律知識: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該條是新婚姻法規定的關于離婚時無過錯方請求過錯賠償制度的規定。
確立過錯賠償制度有利于制裁實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為的有過錯當事人,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有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內容。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如果離婚的過錯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補償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或精神損失。”
離婚時的過錯賠償涉及對多種損害的賠償。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主要涉及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會涉及人身傷害,還可能發生財產損害,受害人都可以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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